今日起施行!新规为矿区生态修复与污染防治定责任、明要求

  • 更新时间:2026-06-15 13:59:0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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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月15日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将施行。作为新修订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》的配套行政法规,《条例》细化和完善了法律规定的相关制度措施,增强了制度的可操作性。

记者注意到,修订后的矿产资源法设立了“矿区生态修复”专章,确立矿区生态修复的制度框架,《条例》对此做出进一步规定,并试图回答3个关键问题:谁来担责、如何修复、钱从哪里来。这3个问题环环相扣,共同为加强矿产资源和矿区生态环境保护、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筑牢法治根基。

责任锁定:矿权转让不是“甩包袱”的通道

此次《条例》的一大亮点在于,明确采矿权人是矿区生态修复的责任人,应当协同实施矿区生态修复与污染防治。

根据《条例》,采矿权转让的,除另有规定外,由受让人履行矿区生态修复义务。转让人在采矿权转让过程中,对矿区生态修复事项弄虚作假的,其生态修复义务不因采矿权转让而免除。

“过去,矿权多次转手后常出现新旧主体互相推诿、原业主注销找不到人的困局,今后责任跟着矿权走,且欺诈追溯也将有据可循,能够确保生态修复始终有人担责。”在康德智库法律专家、上海美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项方亮看来,“责任锁定+防逃责”的双重机制是此《条例》的一项核心突破。

“首先,《条例》明确了采矿权人是矿区生态修复责任人,这改变了以往只提‘谁破坏、谁治理’,对责任的认定却较为模糊的局面。其次,明确了转让后义务承接和欺诈追责:正常情况下,由受让人承接修复义务;但若转让人在转让中对修复事项弄虚作假,其义务不因转让而免除。这封死了企业通过一卖了之、股权腾挪来甩掉生态债务的路子。”项方亮对记者表示,这一规定亦将对矿业权交易市场的环保合规风险控制产生影响。

据其分析,未来煤矿企业若发生并购,尽职调查将大幅升级,交易合同中应做出精细化约定。建议在矿业权转让或股权收购合同中,明确历史修复欠账的金额与承担方、修复费用结余的处理、虚假披露违约赔偿责任及追偿机制、受让人履约担保等内容。

这一规定也会对矿业权的估值与报价产生影响。待修复的矿山若历史破坏面积大、修复成本高,其矿权估值会相应扣减预期修复支出。反之,已按规定“边采边修”且验收合格的矿山,合规记录反而成为加分项。强化卖方如实披露压力,有利于促进行业分化,加速落后产能出清。

“总体来看,这一规定把矿区生态修复变成可追责、可执行的硬性资产附属义务。短期内,会增加矿业并购的尽调成本和部分矿山的隐性负债暴露。但长期看,有利于消除‘公地悲剧’、提升矿业市场透明度,并推动矿山企业把生态修复真正内化为开发全周期的刚性成本。”项方亮说。

过程管控:从“闭坑算账”到“边采边修”

厘清了责任,接下来需要回答的是:修复工作应该如何开展?记者注意到,《条例》将“边开采、边修复”上升为采矿权人的法定常态化义务,注重按矿山实际条件分类施策,并对修复效果的验收做出明确规定。

根据《条例》,矿区生态修复能够边开采、边修复或者分区、分期修复的,应当根据矿山开采设计和工艺流程、土地损毁和生态破坏等情况,合理划分修复单元、安排修复时序,及时开展生态修复;不能边开采、边修复或者分区、分期修复的,应在矿山闭坑前或者闭坑后的两年内完成生态修复。

完成修复后,采矿权人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申请验收;分区、分期完成生态修复的,应当分区、分期申请验收。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的,应当向采矿权人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;验收不合格的,应当向采矿权人出具书面整改意见,后者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验收。

在中国矿业大学(北京)地球科学与测绘工程学院党委书记、教授李晶看来,相关要求有效保持了修复方案与开采方案现实需要的适配,有助于生态修复与开采活动的有效衔接。

“全过程按时间节点把控的分区、分期验收,是落实边开采、边修复的关键环节,有助于提升矿区生态修复的精细化治理效能,减轻闭坑集中验收压力和降低开发过程中的生态风险,并保障修复质量。”李晶表示。

据了解,酸性矿井水是矿区最典型的污染问题之一,矿石中的硫化物在开采过程中暴露于空气和水,经氧化后形成硫酸,导致矿坑水呈强酸性,并溶解出矿石中的重金属,治理难度较大。此外,长期露天堆放的尾矿与废石经雨水淋滤渗透,也会污染土壤和地下水。

业内看来,将生态修复节点提前,有助于防控酸性矿井水与重金属淋溶源污染:及时回填采坑、覆盖排土场、恢复植被和排水系统,可切断氧气、降水渗入硫化物废石的渠道,避免闭坑时生态损毁与污染累积到峰值,从而减轻下游水体、土壤污染隐患。

项方亮表示,边开采、边修复的要求,将生态修复与污染防治协同捆绑,由末端补救前置为过程管控,既压实了企业全过程责任,也有利于矿山环境风险的早防早治。而法定化的分期修复和分期验收,促使企业在开采周期内持续投入,避免闭坑时一次性巨额支出,或企业倒闭导致政府兜底的被动局面。

“对生态修复完成时限和验收程序的规定,进一步明确了矿区生态修复方案是采矿权人履行生态修复责任、政府主管部门实施全过程管理的重要抓手。”李晶强调。

资金破局:以市场机制撬动生态修复

生态修复最终要落到“钱从哪里来”这个现实问题上。李晶介绍,我国历史遗留的采矿废弃地规模庞大,尤其是生态修复责任人灭失或者无法确认的,政府需要承担巨额的生态修复资金。

2021年,国务院办公厅发布《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》,指导矿山生态修复的市场化方向,各地在实践摸索中也形成了产业收益反哺修复模式、资源化利用模式和指标交易模式等。

“落实矿区生态修复市场化的制度要求,仍需要完善配套政策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,形成可持续、高品质、高效率的矿区生态修复新格局。”李晶表示。

在此基础上,《条例》进一步作出制度安排:县级以上政府可通过多种方式拓宽矿区生态修复资金渠道;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矿区生态修复,并维护其合法权益;国家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矿区生态修复中的作用,推进矿区生态修复市场化发展。

记者了解到,市场机制的引入,可以带来修复技术、加快修复速度,并通过“修复+产业导入”、指标交易等方式让投资方获得合理回报,形成可持续循环。然而,市场机制追求效率和利润,生态修复追求环境和公益,在推进市场化发展的过程中,二者如何更好地平衡?

项方亮认为,关键在于方案审批、验收闭环与信息公开。“修复方案须报批且具法律效力,验收由政府组织并公示,社会资本享有收益但不能变更生态目标——市场竞争只能决定怎么干更好更高效,而不能决定干不干、干到什么标准。”

同时,在污染防治领域应划定明确红线:例如,含酸性矿井水、重金属污染矿区的修复须先协同完成污染治理再谈生态复绿,不得为压缩成本而省略防渗、截排水、酸性水收集处理工序;对未达验收标准的社会资本不发放收益凭证,造成二次污染的,追究原采矿权人与实施方的连带责任。

资金保障方面,《条例》规定,矿区生态修复费用由采矿权人按年度提取,除法律另有规定外,矿区生态修复费用不得被查封、冻结或者划拨。

中国地质大学(北京)经济管理学院‌法学系主任‌孟磊表示,这一制度设计确保了修复资金的独立性和安全性,防止因企业经营困难或其他原因导致修复资金被挪用,为生态修复费用设立了“防火墙”。

文章转自:中国环境网